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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农业局单位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

 发布者:昝荣政  发布时间:2011年6月23日 作者:昝荣政  来源:

房县农业局单位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

 

为切实加强和落实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运行成本,促进节能型社会建设,明确我局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保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任务的落实,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工作责任制,设立分管领导,成立相应机构。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县政府的统一领导,各股室、单位各负其责,依靠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坚持谁分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范围
    局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工作负总责;各股(室)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股(室)、本单位工作负责。
    三、责任内容
    各责任人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向本单位(部门)全体成员传达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相关的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计划,确保本单位节能工作部署和工作任务在本单位得到贯彻落实。
   (二)抓紧公共机构节能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计量和统计制度。
   (三)抓好本单位的节能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四)切实抓好当前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环节,抓好办公节能工作。
    (五)对本单位不遵守公共机构节能有关规章制度,不认真负责做好工作的干部职工进行批评教育,需给予纪律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责任考核
    建立对责任人工作情况考核制度。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责任人,及时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或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解决,放任自流或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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