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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药经营使用的警示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0年6月12日 作者:  来源:房县农业执法大队

    我县气候特殊,每年因农药经营、使用造成的损失不低120万元,受理的案件不下于40余起,加之6月份以来,由于长期低温多雨,为病虫害繁殖、发生、漫延提供了条件,现在正是农药的使用高峰期。房县农业执法大队向广大农药经营者,使用者提出以下警示:
    一、不得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限用、禁用农药;
    二、合理使用农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用药期限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建全进货、销货台帐,向购买人如实开票,并有义务详细告知购买农药的使用量等;
    四、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购药时,一定要向卖主要求开具发票;
    五、广大农民朋友在用药时一定要详见说明书,掌握用法、用量,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或纠纷。
    咨询、投诉电话:0719—3250791

 

房县农业执法大队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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