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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使用管理的通告

发布者:[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年4月28日


    为规范我县食用菌产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在国内外的市场信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房县食用菌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商标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实施 “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2008年通过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2009年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这是房县农产品获得的重要知识产权,所有权属房县人民政府。地理标志保护使用和管理工作由房县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使用“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地理标志原产地域自然地理范围是:东经110°02′~111°15′、 北纬31°34′~32°31′,位于大巴山和武当山之间,海拔180-2485.6m。北与郧县、丹江口市接壤,南邻神农架林区,东界保康、谷城县,西连竹山县。其原产地域范围行政区划包括:湖北省房县所辖的城关镇、青峰镇、大木厂镇、门古寺镇、军店镇、化龙堰镇、土城镇、白鹤镇、野人谷镇、红塔乡、榔口乡、沙河乡、万峪河乡、窑淮乡、上龛乡、九道乡、中坝乡、姚坪乡、五台山林业总场。

    三、使用“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地理标志的生产、加工、经营主体,必须向房县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使用“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地理标志的产品,必须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加工、管理、运输、储藏,其产品质量必须达到规定的感官和理化指标。

    五、房县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公室统一设计和管理“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的产品包装,标志的使用实行合同化管理,使用者切实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商标标识、统一包装设计、统一产品质量标准、统一技术规程、统一市场监管保护,确保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六、农业、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对 “房县黑木耳”、“房县香菇”的生产管理、产品质量、包装标识、经营市场进行全面检查和整顿,彻底清理不规范的耳菇包装,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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