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湖北省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农业执法大队特通知如下:
一、凡是从事选育、生产、经营种子、种苗、菌种等繁殖材料以及从事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农业植物产品批发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登记。
二、凡在本县内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或网点,必须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农业执法大队自3月10日起,开始受理、办理《植物检疫登记证》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时间:1个月。
四、请各生产、经营者依据《湖北省植物检疫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及时到农业执法大队申请办理。
农业执法大队将在一个月后,对违反本条例、本规定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咨询电话:0719-3250791
房县农业执法大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